延吉人大网欢迎您!
新闻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工作研究

延吉市人大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件及其相关的参阅材料,一般应提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些材料,可在会议开始时发给出席人员。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属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室,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都不得缺席,出席会议之前,应围绕审议议题做好议政准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要认真审查,写出提请任免的报告和干部任免审批报表以及考核材料。有关的材料应在七日前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提请任免机关的 负责人要到会介绍情况和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六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集中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出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弄清情况,提供资料,下次会议再付表决。必要时,可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常委会会议对议案表决前,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其报告材料须提前送常委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应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其报告材料须提前送常委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宋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如果多数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不满意,经会议决定,被审议机关必须重新作书面或者口头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集中进行审议,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相应的决议,不作决议的,可以通过“审议意见”,或其他形式,把常委会会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由常委会有关部门督促是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委、办、局以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书面落实。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答复不满的,搜资讯机关的负责人或责任人应作进一步的答复,如果个别质询案比较复杂,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一时难以答复的,受质询的机关或责任人应以书面方式报请常委会批准,可以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答复,也可以由常委会授权给主任会议听取答复并负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答复的结果。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表决,也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要围绕议题,认真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决定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决定任免案须逐人付诸表决。
第三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栏目导航
图片新闻
人大要闻

延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延吉市互联网信息中心承办
地址:延吉市河南街759号 吉ICP备14002353号-1
邮编:133001 电话:0433-5001017